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之前,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凸显竞争法的本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目标,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2、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2、遵循原则: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