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1、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4、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5、人身保险合同。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合同原则:
1、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保障在保险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人身保险合同:
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