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除非其他法律对某种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