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含义是:减刑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减刑的对象条件:
(1)只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减刑。
(3)死缓执行,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的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不属于减刑范围。
2、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实质:
(1)可以减刑:悔改表现、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1、【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注意区别减刑与改判、减刑与减轻处罚。
(1)改判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2)减轻处罚适用于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