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1、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4、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5、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6、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7、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1、【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3、【土地承包期】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承包地的调整】
(1)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8、【承包地的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相关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0、【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1、【土地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2、【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14、【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