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是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1、宣告失踪:2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期3个月。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满两年+不受两年的限制。
3、宣告死亡公告期:1年+3个月。
4、宣告死亡的效力+撤销。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申请人。
须由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无顺序限制)
3.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1)一般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2)特殊情况: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死亡日期。
(1)一般情况: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特殊情况: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5.宣告死亡的效力。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6.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婚姻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财产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