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成立,组成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等。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
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